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龙港市象湖城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药品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员失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996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636.7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陆元柒角整(¥1636.7)。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