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6年1月29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83)A[2026]-0003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龙港市2026年度计划第5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舥艚渔港渔区民俗文化广场及配套附属工程补征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舥艚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030公顷(合6.0450亩),其中,建设用地0.4030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1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297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6.045000 | 1.8840 | 4.3960 | 37.962600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_0.0000_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_平方米(或折算货币_0.0000_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_0.0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6]-0003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99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