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2万元,平阳县妍嘉美容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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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4 10: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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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二手转入一台”CellLight PlatinumI”仪器,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购进的仪器属于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1台标注产品名称为”CellLight PlatinumI”的强脉冲光治疗仪;2.处以罚款22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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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6-3-12 15:16: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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