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龙港烟花爆竹销售点、燃放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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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4 08: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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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吉祥喜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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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6日至21日(除夕至正月初五)、3月3日(正月十五)共七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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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指定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龙港大桥公园

(二)月湖公园

(三)翠湖公园

(四)市经济产业发展中心南侧广场

(五)青龙湖公园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港市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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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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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应当遵守的规定

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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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管,举报电话:0577-6421100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举报电话:0577-64202114;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举报电话:11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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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龙政发〔2025〕1号)同时废止。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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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烟花爆竹销售点(1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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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资料/龙港市人民政府

编辑 一审/刘艳艳

二审/王木记 范呈祥
三审/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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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6-3-11 17:19: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是该注意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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