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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平阳某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叁佰伍拾玖元柒角叁分(¥57,359.73)。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营业部、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或通过浙里办扫描决定书的二维码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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