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港市新城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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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1 20: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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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龙港市新城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用海面积7.0424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科研教学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海期限40年;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经本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海域使用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可提出办理用海变更登记手续。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龙港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龙港市财政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龙港市社会事业局龙港市新城高级中学建设工程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龙港市社会事业局龙港市新城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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