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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使用6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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