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龙港市鹿芝大药房有限公司实施了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148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9.7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元柒角整(¥29.7)。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