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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8日,被处罚人在龙港市通港路505-511号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翠红厨具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只;二、处以罚款4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61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61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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