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4〕24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滨江单元BJ-F-04地块项目(一)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柳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6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864公顷。建设用地中原认定地类为农用地(除林地外)0.864公顷(含耕地0.7791公顷)。
四至范围:西至西四街,东至西三街,北至江滨大道,南至柳南路,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864 | 28.26 | 65.94 | 81.3888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30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安置按照《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20〕129号)规定予以落实补偿。
2.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按照《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20〕12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818.055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233.73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