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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思蒂抗皱粉底液C10”;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注标签的化妆品“思蒂抗皱粉底液C10”;当事人已执行进货査验记录制度,但对思蒂抗皱粉底液C10未能进行进货查 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注标签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査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4瓶“思蒂抗皱粉底液C10”并处罚款1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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