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位于龙港市新城纺织提升园的苍南某某染织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1.褪色缸和脱水机属于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属于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生产隐患;2.车间褪色缸旁存在53包氢氧化钠,均未采取干燥、通风、远离热源、电源等安全措施,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以下条款:1.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025年10月2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