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5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门口天花板有缺,导致老鼠进入。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经营场所门口天花板有缺,导致老鼠进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