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社保,最高法院在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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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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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核心规定(2025年9月1日生效)

1. 任何"不缴社保"协议均无效
- 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放弃社保,均属无效
- 典型案例:某保安公司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公司需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 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1年补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半个月)

3. 企业补缴后可要求返还"社保补贴"
- 若企业曾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补贴,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

4. 重点打击的违规情形
- 试用期不缴社保、工资拆分(如底薪+补贴)、外包/派遣规避社保等行为均被明确禁止

违反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律后果

1. 对企业的处罚
- 补缴+滞纳金:需全额补缴欠费,并按日加收0.05%滞纳金
- 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N倍月薪补偿(如工作5年需补5个月工资)
- 行政处罚:最高罚款欠缴金额的3倍,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 工伤自担风险:若未缴工伤保险,企业需全额赔偿工伤费用(如江苏某个体户因未缴社保赔偿80万元)

2. 对劳动者的影响
- 丧失社保权益:
  - 无医保报销(如南京某员工因断缴自付11万医疗费)
  - 无养老金积累,退休后无保障
- 维权更容易:劳动者可直接仲裁要求补缴+补偿,无需证明企业主观恶意

3. 社会影响
- 社保基金压力缓解:新规预计增加社保基金收入,缓解养老金支出增长210%的压力
- 小微企业成本上升:部分企业因无力承担社保成本可能裁员或倒闭(如长三角某电子厂年增成本15万元)

实务建议

1. 企业:
- 9月1日前自查社保缴纳情况,删除"放弃社保"条款
- 合规调整用工模式,避免试用期、外包等变相规避社保的行为

2. 劳动者:
- 定期查询社保缴费记录(电子社保卡/12333热线),发现断缴立即投诉
- 拒绝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留存工资条、合同等证据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社保缴纳的强制性,任何形式的"协议弃保"均无效,企业违规将面临补缴、罚款、经济补偿三重惩罚。该新规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保基金可持续性,但短期内可能加剧小微企业成本压力。企业和劳动者均应依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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