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控告人):雨神县参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 xx
联系电话:139587
被申请监督单位: 雨神县公安局 xx 派出所
申请事项:
1. 请求雨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xx 派出所对陈希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立案侦查;
2. 依法查处 xx 派出所相关责任人员在办理本案中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3. 责令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扣押作案工具、固定证据等必要侦查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雨神县 xx 镇东头68亩水产养殖基地的合法经营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与80户农户完成续约。2025年7月30日,陈希在未退还押金的情况下,纠集多人持械(棍棒、铁锨等)并使用挖掘机,故意毁坏申请人养殖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养殖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1,828元。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发后,申请人两次向 xx 派出所报案并提交完整证据,但该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 拒不立案:符合立案条件却未出具《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2. 怠于取证:未扣押作案工具(挖掘机)、未全面调取现场监控,导致关键证据可能灭失;
3. 放纵犯罪:未对陈希等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助长其嚣张气焰;
4. 涉嫌渎职:办案人员存在地方保护倾向,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立案监督,恳请:
1. 调取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报案材料等核查其执法合法性;
2. 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限期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3. 若理由不成立,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此致
雨神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雨神具参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苏 xx(签名)
2025年8月2日
附件:
1. 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土地承包合同、续约协议及押金支付凭证;
3. 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
4. 报警回执、派出所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如有);
5. 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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