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养狗的注意!有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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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09: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阅读: 9078 评论: 1

来源:龙港通综合


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案

0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综罚决字〔2024〕第002819号

0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董某某

04
执法部门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5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02-08

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董某某于2024年12月13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兴安街114号三楼楼道实施了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养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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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案

0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综罚决字〔2024]第002759号

0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某某

04
执法部门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5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02-08

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吴某某于2024年12月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七小东街13号后门1楼楼道实施了在公共区域饲养大只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养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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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案

0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综罚决字〔2024]第002758号

0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某某

04
执法部门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5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02-08

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陈某某于2024年12月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兴安街104号2楼楼道实施了在公共区域饲养大只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养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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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案

0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综罚决字[2024〕第002821号

0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某某

04
执法部门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5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02-08

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4年12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七小东街1号二楼楼道实施了在公共区域饲养大只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养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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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5-2-19 14:32: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铲屎官都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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