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 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现象 强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持续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11月19日,执法人员法查处 依两起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件
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 沿河南路与沿河北路的两家商铺 正在进行店内装修 装修团队未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 将其随意堆放在人行道上 对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对这两处违规堆放建筑垃圾的地点 进行立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请广大市民及各建设施工单位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 下一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将继续加强垃圾乱倾倒巡查管控力度 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共同打造美丽龙港!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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