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港市龙港大道东园大楼**号的龙港市弘御康美容院实施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现有过期的广州美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林汀”清痘调理膜粉化妆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16),生产批号:201109F01,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11月08日,净含量:1000g,数量1包,至检查时,已经使用1/3,货值186.20元;还发现有广州泓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的“ESBEL”急救卫士化妆品,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数量4瓶(盒),该化妆品外包装盒的标签上未标注全成分、净含量、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内容物上标注20g,未标注使用期限。至检查时,已经销售4盒,违法所得592元,货值860.80元;还发现有过期的广州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ES-011”养生百宝箱化妆品,有效期:三年,生产日期:2015年06月05日,有效期至:2018年6月5日,数量5盒(其中3盒缺少拨筋棒),该化妆品的外包装的标签上未标注全成分、净含量、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等内容。因免费使用,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未能提供“ESBEL”急救卫士化妆品和“ES-011”养生百宝箱化妆品的进货凭证、化妆品备案等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违法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超过使用期限的“林汀”清痘调理膜粉化妆品1包、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ESBEL”急救卫士化妆品4盒、超过使用期限的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ES-011养生百宝箱化妆品5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592元,对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10592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