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对照92航拍图发现,坐落于龙港市斗门路靠江边的一处1间1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27.83㎡,建筑面积为27.83㎡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无建筑物影像,不动产登记、个人建房审批的情况经系统查询均无记录,确认该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机关认为建设该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多次走访调查,仍无法确定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公告如下:
请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或自行拆除该房屋。建设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相关规划许可文件等材料;个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规划许可文件等材料。
逾期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龙港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应自行清理存放于该房屋内的财物;逾期不清理的,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18139
联系地址:龙港市站港大道新车站综合行政执法局605室
附:房屋照片和定位图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