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 公示了一起行政处罚 温州一女子杨某某 与他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 后因酒后吵架置气 于是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最终因谎报案情 被处于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8日2时许,杨某某因和他人在龙湾区***街道**夷自愿发生性关系,在该**夷包厢酒后吵架置气,随意拨打110谎报称:其被他人强奸。其行为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温州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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