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龙港法院对原龙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员缪某某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利用其在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龙港分中心负责不动产抵押、转移登记等工作的职务便利,独自或伙同同案犯黄某某(已判决)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0余万元,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独自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受过刑事追究,又有其他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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