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龙港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姜某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194282元,返还各被害人。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某(女,23岁)以刷单返利能赚取高佣金或者帮助店铺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等十人投资刷单,累计诈骗款项共计194282元。被告人姜某在骗取上述被害人款项后并未实际用于刷单投资,而是用于网络赌博、生活开支等。 
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并挥霍殆尽,致使无法返还,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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