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温州一“医师”做出这样的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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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08: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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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医的敲门砖

医师资格考试较低的通过率

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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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

只要花一笔钱

不用参加考试

证件就能顺利到手

是不是很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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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证件

可不是你想买就能买!

       日前,乐清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54岁,浙江乐清人,在当地开设了一家牙科诊所。2016年左右,王某在一次牙科学术交流会上认识了刘某,得知其有途径办理医师资格证,因自己还未取得该资格证,当下就有些心动。2018年,王某收到刘某消息今年可以开始办证了,王某表示需要办理副主任医师资格证书。双方谈好以50万元进行交易后,王某付了3万元定金,并按刘某的要求,通过邮件向其提供了身份证、单寸照电子版等信息。同年12月,王某收到刘某寄来的快递,里面躺着一本副主任医师资格证和一本医师资格证。

       2019年2月,王某凭着证件顺利办理了医生执业注册登记,便向刘某支付了剩余尾款。不料事情很快就败露了,同年3月,根据线索协查,乐清市卫生健康局查明王某所持的医师资格证书为假证,对王某办理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许可决定予以撤销,并于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非法行医18日,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350元,罚款20000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购买医师资格证和副主任医师资格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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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必将依法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从事个人生产生活活动时,切勿投机取巧心存侥幸,借助违法手段寻找“捷径”,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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