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2起淡水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2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交纳了生态修复补偿金。
据了解,王某某、黄某在禁渔期利用电鱼工具在我市淡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分别渔获2.25千克和1.535千克,被警方当场抓获。二人当即向民警承认其电捕鱼的违法事实,并表示因文化程度不高,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原想电鱼改善伙食,不知却触犯了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等量刑情节,对王某某、黄某分别作出了拘役两个月十日、两个月十五日的刑罚。
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龙港市淡水水域禁渔期,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为龙港市东海海域禁渔期,禁渔期内严禁在所有河流、山塘水库等天然水域以及滩涂、东海海域从事一切捕捞活动。但不少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为了一己私利进行非法捕鱼,危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上月,龙港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6起淡水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17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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