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四个案件系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案所涉印度星龟、辐纹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豹纹陆龟、苏卡达龟为附录II物种。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驯养繁殖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售、收购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亦涉嫌犯罪。本案的处理,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也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