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关于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置前采取 “五不准”措施的刚性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6-1 02: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芜湖
阅读: 4432 评论: 0


                        龙港市关于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置前采

“五不准”措施的刚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审核确认手续规定的通知》(建房发〔2017〕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龙港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关于“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在龙港市范围内对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五不准”措施,从源头强化对违法建设的管控,使全社会形成“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美丽宜居新龙港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具体措施

(一)不准房屋登记。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资规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并调查属实的,资规局暂停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不准提供贷款。以涉及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经调查属实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不准给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市经济发展局将违建企业纳入征信系统,监督各有关商业银行不准给与贷款业务办理。

(三)不准登记发证。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调查属实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经济发展局、公安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准评评奖对党员干部及“两代表一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党委(党组)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直接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2.不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

 3.未执行“零违建”报告,或故意漏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4.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

“三改一拆”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有关主体责任,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取消相关评评奖资格。

(五)不准提供公共服务。对单位或个人涉及的违法建筑,调查属实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准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服务。

三、处置流程

(一)前置条件。为长效加强违法建筑管控,根据规定具体采取前置审核及过程监管措施:1、不准房屋登记;2、不准提供贷款;3、不准登记发证。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区内)、市农业农村局(城市规划区外)调查审核。4、不准评资评奖。由市“三改一拆”办调查审核并报市纪委备案。5、不准提供公共服务。由片区(社区)调查审核。

)执行要求。经举报、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涉违建筑,且当事人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置前将处罚决定书函告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标记为黑名单,并暂停办理产权登记、交易、抵押手续,同时通知当事人。对核查属实的违法建筑需要采取“不准核发证照和公共服务”措施的,由相关部门将处罚决定书函告相应部门(单位),要求暂停证照发放和提供服务,相关部门在收到函告后,应当将采取措施情况函告属地责任主体。

)限制解除。对违法建筑的限制措施从被确认或者标记黑名单后保持长期有效,直至违法建筑按相关规定标准整改到位并经现场验收后给予解除。如当事人已对前期确认的违法建筑整改到位的,属地责任主体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踏勘核实,并函告相关部门(单位),当日解除对相关违法建筑限制措施。

四、职责分工

(一)各联合党委为违法建筑管控处置的属地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域内违法建筑的巡查预控、核查上报、督促整改等工作,并在域内具体做好“五不准”措施的宣传落实工作。

(二)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为具体实施“五不准”措施的组织协调机构,牵头负责部门间的协调联络;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解释和制度完善;负责做好对违法建筑房屋转移变更采取限制措施,并对办理当事人做好宣传和告知参与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整改)标准负责对违建本市相关开发商、物业、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准评优评奖相关措施;严把通过设计方案审查环节,预控违建隐患。

公安分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建筑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对办理当事人做好宣传和告知;对发现或受理的违法建筑信息及时函告属地责任主体。

(四)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办理建筑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凡涉及到有违建问题确认信息的,不准给予贷款业务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违法建筑采取“五不准”措施是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建立违法建筑长效管控的重要举措。各属地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业务承办专门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统筹协调沟通机制,不断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形成合力。

(二)明确职责,提升服务。各属地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管控责任,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管控,减存量、控增量,不能把“五不准”政策作为违法建筑处置的唯一手段和最终环节,要多措并举强势推进违法建筑拆除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及早宣传告知,及时沟通衔接,快速落实措施,在推行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不影响群众办事负担和效率。

(三)广泛宣传,严肃纪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五不准”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凸显政策强大的威慑作用,确保取得预期效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对“五不准”政策贯彻执行不到位,存在严重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青龙江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