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占地补偿何有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5-5 17: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梅州
阅读: 3372 评论: 0

  文 / 文祥瑞 祝卫成

  2019年12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行复(2019)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苍南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苍政征龙(2017)6号《关于甬台温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苍南末站)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

  而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温州龙港市(原为龙港镇,现撤镇改市)章良村的部分土地莫名被工程彩钢瓦所围,村民承包地被占用。村民多次询问和阻止,与工程队发生冲突(后知是要建天然气“苍南末站工程”。当时施工公司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却先后三次进场开工。占地也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但之后,有五十来位村民被抓,二十多人已被判刑、十余人另案处理。

  虽然这是一份“迟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仍然确认和揭开了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未征先占、盲目行政、侵害民众权益的违法行为与事实。

  

  苍南末站工程被指未征先建

  据村民反映称,章良村与岑浦村原系一个村子,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分为两个村,但耕地仍旧混在一起。

  2017年12月,章良村村民承包的土地上莫名被工程彩钢瓦围了起来。经村民了解,原来是龙港镇政府与岑浦村签订了一份《苍南末站政策处理补偿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征收岑浦村土地18.57亩,土地补偿款共计112万元。

  该征收项目章良村村民称毫不知情,对于土地征收情况也完全不了解,但镇政府与岑浦村签的所谓征地补偿协议,怎么将章良村部分村民的土地也占用了呢,更何况章良村村民也未收到半分钱的相关土地补偿款。在这种未征先占、未批先建的情况下,章良村村民的合法土地被如此强行圈占使用,是不会答应的。

  2017年12月中旬、2018年4月中旬和2018年8月初,苍南末站工程施工单位三次组织进场开工。村民维权阻止,施工单位就时停时建。

  其间,2018年5月31日,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布《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拟报批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示》,而施工单位的该苍南末站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更是在2018年8月1日才获领,但在章良村占地施工仍未有依法履行的相关征地手续。

  龙港镇人民政府针对章良村村民的反映曾称,苍南末站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能提前进场施工,并明确首次进场施工时间为2018年8月1日。

  2018年8月8日,该工程恢复施工。未得到征地补偿款的章良村村民前往施工现场阻止,后被报警而被强制疏散。8月11日,章良村村民又见施工,便又到施工现场阻扰,拆除围栏等。至目前,因阻扰工程施工,损坏现场物品等,造成重大损失(鉴定现场损坏物品价值11474元),先后有五十来位村民被抓,二十多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十余人另案处理。

  另据了解,章良村村民反映,所谓征收的18.57亩土地中,有8亩土地系章良村村民的承包地,村民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权证。当时的龙港镇人民政府并不享有对这8亩土地的处分权。另外,章良村从未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征地事宜,也从未签订过同意征地的协议。即使要对土地进行征收,也要通过正常的征收程序,并确定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

  2018年6月28日,章良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上突然被打入过一笔424279元的款项。因该笔款项来源不明,章良村村民委员会逐将这笔不明款项退回了。但事后,镇政府解释称这笔钱就是从岑浦村征地补偿款中让出,支付给章良村的征地补偿款。

  未征先建、几度无证强行开工,且至今未办理征地手续和支付补偿。章良村村民说,如果政府等各级部门都能依法行事和行政,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将相关责任、义务和措施明确公开的落实到位,村民何故还因此而“阻扰施工”?

  

  行政复议:确认补偿方案行为违法

  为了依法获得合理补偿,章良村章某巧、章某画、章某钻、章某唱和章某将五位村民,针对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位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温州市苍南县原龙港镇章良村村民,在该村三坦地段有承包农田。因“甬台温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苍南末站)”项目建设,承包地被占用施工。

  2019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5)单独批次-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载明被申请人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认为该方案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9月18日,申请人明确其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

  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行复(2019)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经查, 2017年12月19日,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5)单独批次-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反映,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被申请人批准后,由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在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征地信息专栏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予以公开等。

  2017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苍政征龙(2017)6号《关于角台温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苍南末站)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文对象为龙港镇人民政府。主要内容为:批准甬台温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苍南末站)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方案批准后,对被征地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费必须按《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文件的规定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另查明,五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11号《关于章某省等6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证明其五人通过该答复获悉被申请人批准涉案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五申请人均系章良村村民,已提供土地承包权证等证据证明其与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五申请人的承包地已被该苍南末站工程项目实际占用并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职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故五申请人可以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

  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自发布(2015)单独批次-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至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批准行为的期限不满10个工作日,且公告载明提出不同意见的期限仅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关于征求意见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行为,行文对象为龙港镇人民政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苍政征龙(2017)6号《关于甬台温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苍南末站)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

  期盼尽快妥善落实占地补偿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违法审批,与盲目行政有关;未征先建,与相关政府人员和村干部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利益勾连有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章良村村民要求应当依法拆除该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和项目设施,恢复农保耕地,赔偿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令人注意到的是,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表示:“鉴于涉案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目前项目已完成供地,主体建设已竣工,如撤销涉案批准行为将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宜予以撤销”。

  “章良村村民的承包土地已经被占三年多,却至今征地手续没有,也仍未给付补偿。虽然涉案项目未征先占、占地已完成、主体建设已竣工,上级政府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遭损因素,而作出不宜予以撤销之见,但足可见涉案项目征地、补偿的违法行为影响之大。”章良村村民希望政府部门及领导引以高度重视,因势利导,实事求是地为民尽快妥善处理解决好该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在其原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不应是一拖再拖又几年,而仍充耳不闻、闻而不为。效能政府当不是一句空话。

  章良村村民土地被占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如何解决?媒体将继续关注。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10426A057WA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