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龙港开展暑期未成年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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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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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暑期未成年人

驾驶摩托车违法乱象

杜绝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发生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龙港公安交管部门已在全市部署开展

暑期未成年人交通违法

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重点车辆:电动摩托车、非法加装雨篷和非法拼改装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摩”)

重点违法:电摩“飙车”、无证驾驶、载多人、驾驶电摩追逐竞驶、频繁穿插变道以及驾驶无牌、套牌、假牌、非法拼改装电摩等违法行为。

重点路段:隧道、城市主干道以及台球室等娱乐场所周边道路。

专项行动期间,龙港交管部门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域排查摸底,深挖问题线索,对商家向未成年人售卖超标电动摩托车、擅自改装车辆、违规拆除限速装置等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从源头阻断改装、超标车辆流入学生群体。

结合暑期学生出行规律,交管部门将推行错峰执勤、动静互补、昼夜联动的勤务模式,实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管控全覆盖,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形成有力震慑。对查处中涉及在校学生的,将同步函告教育部门落实协同管理;同时依托新媒体平台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警示引导作用。


下面这些行为属于非法改装


01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电池的正常安装位置是在鞍座的下方,部分使用者通过增加蓄电池的方式提高续航里程,常见为在电动自行车脚踏的下方、脚踏上方、后备架上方的箱体内非法加装蓄电池。


02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改装后的大电池电压72V。改装后的大电池尺寸明显大于常规蓄电池。


03
电动自行车外观拼改装

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车体宽度不超过450毫米,鞍座长度不超过350毫米。电动自行车除了加装防撞钢梁、改装超长鞍座之外,还会存在加装车厢车篷或改装后备架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车辆尺寸超标。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都属于非法改装。


04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每小时,可以通过观察车辆仪表盘显示的实时车速和电动机的转速,来确认车辆是否超速。不能显示实时车速的疑似超速车辆,可以送往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拆除或改动车速提示音装置也属于非法改装。


05
“假牌”“套牌”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非法改装、加装的危害


01
线路改动,短路自燃

改装电动自行车首先改变的就是电路,原本的细电线要通过大电流,电路就会不稳定,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或者行驶过程中,容易出现短路,从而引发自燃。


02
改装电池,导致爆炸

电动自行车电池改装后,接线端等往往会产生损伤,会导致电缆接线腐蚀加速而断开。如果随意扣搭导线,产生打火后,就会引燃电池充电时内部聚集的氢气,导致爆炸。加装电池虽然路跑得远了,但电机转速也高了,轴承等部件超负荷运作,严重影响车辆的寿命和安全。


03
车篷遮挡,事故易发

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或遮阳伞,会阻挡视线,无形中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危险系数;同时加大了车辆风阻,行驶过程中遇到大风天气,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引发交通事故。


04
车辆超速,风险极高

部分改装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明显超过规定时速,制动距离显著拉长,紧急情况下极易刹不住车;车辆稳定性下降,转弯、避让行人时容易失控侧翻,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 资料:龙港交警 作者:蔡景情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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