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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6日,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龙港市东新街209号三楼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且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3年11月4日、2024年5月16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龙港市东新街209号三楼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500元(已退还)。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1、警告;2、没收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规格:5ml:0.1g)22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8支、一次性无菌注射器85支、玻尿酸5盒、激光点痣笔3支、手术包2个(内有操作盒、剪刀、镊子等);3、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柒佰元整(¥20,7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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