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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宁路413-415号一层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号脉枕1个、听诊器2个、血压计2个;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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