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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至2025年1月期间,当事人实施了串换药品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涉及违规金额97831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79370.3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叁佰柒拾元叁角整(¥79370.3)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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