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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2月9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龙港市西六街*号*单元***室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2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听诊器1个、血压计1个、醋酸曲安奈德尿素乳膏1个等零散医疗物品1箱;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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