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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爆闪灯成为安全隐患”,本人于2026年3月11日收到贵单位答复。回复称若关闭补光灯,就不能够清晰采集车辆及车内人员特征信息,这说法不符合公安部《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T1202-2022之规定。GAT1202-2022第9条设置要求和眩光评价中规定:可见光型脉冲补光(爆闪灯)装置在环境光照度小于500x时自动关闭,公路上应使用频闪型补光装置。可见,为了能够清晰采集车辆及车内人员特征信息,是不允许使用脉冲补光(爆闪灯)装置的。请在相关文件规定范围内文明执法,谢谢!
龙港市交警大队答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龙港大道与世纪大道每个路口暴闪灯“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龙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您好,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我大队对照GAT1202-2022《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相关条款完成核查整改:已依规调整该路段点位补光灯运行策略:日间环境光照度>500x时段自动关闭可见光脉冲爆闪补光,不再开启白光爆闪;设备调试后,既符合国标补光启停规范,可满足违法抓拍取证的图像采集需求,同时消除白天爆闪眩光带来的行车安全隐患;后续我大队将常态化巡检辖区所有监控补光灯,严格按照国标参数设置运行模式,规范文明执法。感谢您的监督与宝贵建议。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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