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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6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部分待使用医疗器械截至检查之日时已超过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1套牙科渗透树脂、1盒临时冠桥、5盒牙科开口器、1瓶医用消毒超声耦合剂、1盒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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