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万元!龙港黄某某托运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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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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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未经登记从事物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2025年7月8日,被处罚人黄某某未经登记且在浙江省龙港市产业大道88号门口旁边收揽并托运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包装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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