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6万元!苍南县辰灵酒行虚假宣传及抖音视频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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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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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货架上发现待售的产品:“泉**”牌长白山有机灵芝孢子粉、“泉**”牌鹿参膏;“采**”牌人参鹿鞭酒;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及其女儿,在抖音平台分别操作两个账户,平时以方言(闽南话)形式,对其店内销售的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具有治疗功效的承诺。视频宣传内容均涉及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承认相关功效系其本人杜撰,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并无标注,也无任何检验报告或权威数据来源。另,据当事人负责人自述,其销售模式分线上及线下。线下是通过部分熟客介绍过来购买产品;线上主要是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引流的宣传视频,在视频内容中,以及账户“小**”主页介绍,公开线下实体店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吸引客户通过上述地址及号码找到线下实体店作进一步的了解和体验,大部分能够完成实物交付,也有部分人体验后未购买。视频使用方言宣传,主要是因为受众多为周边年纪较大的中老年人,用方言便于介绍推销。事人还通过抖音私聊向顾客推荐产品,并宣传治疗功效,有后台聊天记录。另查明,其女儿的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是由当事人林***提供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删除上述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视频,并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6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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