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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4年至2025年12月26日期间,未经诊所备案在龙港市纺织二街***号的龙港市新新药店有限公司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22年年底至2026年1月5日期间,未经诊所备案在龙港市文峰路*-*号的龙港市云岩中欣药店有限公司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查实且当事人为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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