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平卫医罚[2026]7号
案件名称:郑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被处罚人姓名: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郑某某于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月30日非医师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500元(已退还1200元,另300元因无任何联系方式无法退还)。
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3、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缴款通知书上的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持打印的缴款通知书至各地指定银行柜面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4月30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