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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2024年11月16日销售给三明市****有限公司的盒装纸巾产品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的盒装纸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2025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24.8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3949.8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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