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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杨仓: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港农(渔业)罚决〔2025〕第022 号),对你(单位)未依法履行相关违法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龙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港农(渔业)罚决〔2025〕第022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4日
来源:龙港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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