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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3日,邓某军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经龙翔路XXXX号前T型路口处,因逆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邓某军送杨某盛至医院后弃车逃逸。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邓某军实施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邓某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立即由龙港市公安局送瑞安市拘留所执行,期限从2026年04月22日至2026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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