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罗明声先生:
我认真阅读了你2026年4月10日发布的“呼吁信”。虽然你以“维护公平正义”自居,但通篇充斥着情绪化的指控、未经法庭质证的单方定性,以及基于亲属关系的“有罪推定”。以下逐条予以犀利反驳:
一、你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恰恰是对司法程序的蔑视。
你反复强调罗宏华、罗宏杰“可能涉嫌犯罪”,并断言其行为已达到“职务侵占”“诈骗”等刑事标准。然而,苍南县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文书是否已终审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若仅有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你却强行扣上刑事帽子,这是典型的以访压法、以舆论绑架司法。你要求纪委“移送司法机关”,但纪委的职责是党纪审查,并非你的私人公诉人。若确有刑事犯罪证据,你大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你为何不走法定程序?因为你清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尚有鸿沟,而你的“呼吁”恰恰是想用舆论替代证据。
二、“党内警告处分”是否放纵,轮不到你单方定性。
你指责望里镇纪委“轻描淡写”“纵容犯罪”,却故意回避一个核心问题:纪委的处分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而非你自行解读的刑法条文。如果罗宏华、罗宏杰的行为经查仅违反党纪(如违规占用集体资产但未达刑事门槛),警告处分并无不当。你所谓“不没收违法所得”“不返还资产”,更是混淆了纪委与法院、行政机关的职权边界——纪委无权直接处置财产,追缴资产需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判决。你要求纪委“越俎代庖”,本质是希望用党纪绕过司法程序,这恰恰是对法治的破坏。
三、以“亲属官职”推导“保护伞”,是典型的诛心之论。
你声称罗宏华之子系金乡镇党委书记,因此望里镇“碍于情面”“提供庇护”。请问:你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该书记曾向望里镇施压吗?还是仅仅因为“儿子当官”,就必然构成“关系网”干扰办案?按此逻辑,所有公职人员的亲属都天然拥有豁免权,这既是谣言,也是对这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恶意抹黑。你呼吁“不包庇、不糊弄”,可你自己却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先给一位乡镇党委书记扣上了“隐形的庇护者”的帽子——这种有罪推定,比你所批判的“轻描淡写”更恶劣。
四、“避免资产流失”的正义外衣下,藏着你不可告人的私心。
信中你代表“村民”发声,但通篇未见任何村民联署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你以个人名义“呼吁”,却动辄称“国家和村集体资产”——请问:你是村两委成员吗?你持有村民集体委托书吗?还是仅仅因为个人与罗宏华、罗宏杰有矛盾,便借用“公益”之名行私愤之实?类似案例中,大量所谓“举报人”最终被证实是因宅基地、承包地等个人利益纠纷而裹挟舆论。你若不澄清自己的利益关联,你的“呼吁”就不过是权力斗争的工具。
五、最后,给你三条正告:
1. 如果你坚信罗宏华、罗宏杰构成刑事犯罪,请立即携带证据向苍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并抄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纪委不是刑事侦查机关,你对着纪委喊“犯罪”,如同去菜市场买火车票——找错了门。
2. 如果你认为望里镇纪委不作为,请依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向苍南县纪委监委申诉,而非在网络发布“公开信”搞舆论审判。你的“呼吁信”已涉嫌诽谤望里镇党委、政府及金乡镇党委书记的名誉。
3. 立即停止以“村民代表”自居。若你确实代表集体,请先取得合法授权文书;否则,你每一句“避免资产流失”都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践踏。
总结:
你的“呼吁信”看似正气凛然,实则逻辑破产:既混淆党纪、行政、刑事的边界,又滥用“关系网”猜测替代证据,更以个人恩怨包装成集体诉求。法律不保护“红卫兵式”的举报,党纪不容许“舆论审判”的裹挟。若你真心追求公平正义,请立刻走法定程序——届时若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实问题,我们愿与你一同谴责违法者;但若查实你系诬告,你同样要承担诽谤、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言尽于此,望你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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