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同意在龙港市李家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LJY-2-21地块按下列规划条件进行设计: 1 土地使用 1.1总用地面积:地块总用地面积32920平方米(约合49.38亩)。该地块位于扬升路以东、通港路以北,具体界线详见龙港市李家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LJY-2-21地块规划用地红线图。 1.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1.3用地兼容要求:商业用地。 2 环境容量 2.1容积率:1.0-1.3; 2.2计入容积率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292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42796平方米。其中商业设施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2.3建筑密度:≤40%; 2.4绿地率:≥30%。 2.5建筑高度:≤54米,同时要求地块北侧高层建筑底层架空。注:建筑高度计算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规定执行。 2.6建设项目自身和对周边的日照影响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50-2016《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要求。 3 交通组织 3.1车行出入口方位:通港路、扬升路。 3.2停车配置: 3.2.1停车位配建应满足浙江省工程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1021-2023)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计算规程》(DBJ33/T 1152-2025)的要求执行。其中住宅机动车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住宅不同功能区块配置的停车应方便使用,地下室边界线距离用地红线应大于3米。不同功能停车区域应有隔离,并能独立使用。 3.2.2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配置或预留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设置,建设标准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号)执行。 3.3《国网温州供电公司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温电营〔2022〕279号)中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根据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根据温政办〔2022〕2号要求,要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 公配设施 4.1根据《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规发〔2018〕349号),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住宅套总数,按不少于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50平方米。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的标志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室外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得与室外体育健身场地面积相互抵扣。 4.2养老设施: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包含在地上总建筑面积之中),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布置。养老设施用房需沿路设置,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社会事业局。 5 市政与竖向 5.1场地标高:≤4.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周边做好衔接。 5.2地块内已有地下管线应根据相关规划及规定进行保护和退让或转移。 5.3 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按《龙港市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2019-2025年)》及相关技术标准设置。 6 城市设计及空间布局 6.1建筑后退空间(高层需按照规范加退): 东:退公园绿地绿线≥3米; 南:退通港路道路红线≥10米; 西:退扬升路道路红线≥5米; 北:退公园绿地绿线≥3米。 6.2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按照《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温市规〔2017〕127号)执行。 6.3整体风貌控制:建筑色彩及风貌应与周边已建建筑相协调。 6.4 围墙设置:南、西侧退用地红线≥2米,东、北侧以用地红线为界。沿周边道路围墙应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允许围墙高度从场地标高开始计算)。 7 地下空间 7.1地块地下空间主导功能为配建停车场库及消防、人防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7.2地下空间开发应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结合海绵城市的相关规范开展设计。 7.3其它:地下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不小于3米,相邻地块有安全防护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相关规范及要求。 7.4根据《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温政办〔2021〕71号)规定,该项目须配建人防工程,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单位,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以人防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7.5住宅地下其他功能用房的土地用途为住宅,须与地上住宅空间户内连通设置,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单列,计入套内面积,并与地上住宅部分一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8遵守事项 8.1建设单位应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配建物业用房(包含在地上总建筑面积之中),且应方便业主的管理和使用。 8.2地块低层联排建筑总用地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占比,以及联排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总基底占比不做限制。 8.3高层建筑参照高品质住宅建设相关要求,可设置住宅空中花园绿化阳台、小区景观亭廊以及开放式风雨连廊。每套住宅的空中花园绿化阳台宜适度集中布置,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 (不含阳台、飘窗)的20%,进深应不大于2.4米,其绿化部分不小于空中花园面积的50%(应在平面图中明确标识),覆土厚度不小于0.3米,满足上述要求时该空中花园绿化阳台不计入住宅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高层住宅套型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复式住宅,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大于4.2米且不大于6.4米时,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的,单倍计算建筑面积。 8.4按相关规范配备地块内需配建筑的市政、人防、消防等设施。 8.5地块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应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及《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温分类办〔2021〕9号)等标准及文件,合理规范建设收集点、收集房、集置点等垃圾分类设施。建议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DB33/T 1222-2020)以建设垃圾收集房为主,规范建设收集点、收集房、存放点等垃圾分类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与以后的环卫体系相衔接。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8.6本规划条件附龙港市李家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LJY-2-21地块规划用地红线图1份,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8.7如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按容积率计算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一致,以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计算规程》(DBJ33/T 1152-2025)执行,请做好面积复核工作。 8.8应根据《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温政发〔2017〕27号),地块开发利用前若涉及污染的,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并经治理修复合格后,再予以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实施前落实好上述工作。 8.9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8.10要求建设智慧安防小区。 8.11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设计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对建筑功能、建筑面积等内容应准确规范的表达,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12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规划条件失效。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