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黄上 ,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909240xxx,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xxxx189-190号,联系方式:13875408xxx
答辩人(被告):陈花,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0627xxxx,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xxxx189-190号,联系方式:13875408xxx
因原告温州 hh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浙 0327 民初 64xx 号】,现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等收费标准本身无异议,但拒绝支付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违约及违规行为,其诉求显属恶人先告状,企图利用司法程序掩盖其自身过错。
答辩人作为诚实守信的业主,并非无故拖欠费用。我们至所以未按约缴费,完全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因原告先行违约,且情节严重,答辩人有权中止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 原告存在多项严重违约事实,是其服务存在重大瑕疵的明证:
1. 恶意侵占业主财产,拒不退还水表押金。 2024 年 6月,答辩人根据规定应获退的水表押金共计2000元整,原告收去押金收款凭证后,迟迟不予退款。此款项目性质明确属于业主所有,原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占,严重违背了物业企业的基本诚信原则。
2. 无理克扣装修垃圾清运保证金。一开始,原告动机就不纯,竟以“清洁费”开具收据,企图混淆视听。事实上,全部由业主自行清理装修垃圾,清理后凭收据退款。在 100 套房主中,仅正常退回保证金十几户,大部分无力清退。
早在2022年8月2日、22 日,答辩人办理手续时即应退还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四笔共计3265.2元,原告同样拒绝退还。该款项的扣留毫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暴露了原告财务管理混乱、肆意侵害业主权益的经营模式。
3. 拒绝业主委员会监督,对抗小区自治管理。2025年1月19日,xxx 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正式成立并履行职责,依法向原告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其进行财务清算和账务公开。原告对此合法、合理的要求置之不理,拒不回复。此行为不仅是对业委会权威的藐视,更是对全体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公然践踏,其意图在于掩盖其可能存在的不当甚至违法的收支情况。一个不敢公开账目、拒绝监督的物业企业,其收费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令人极度怀疑。
三、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日3‰)显属过高,远超合理范围,具有惩罚性质,意在牟取暴利,恳请法院依法予以大幅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答辩人暂缓缴费遭受了具体损失,且损失金额如此巨大。每日3‰ 的违约金折算年利率高达109.5%,完全背离了违约金弥补损失的立法本意,显失公平,其性质实为非法高利。答辩人坚决请求法院驳回其不合理的违约金主张。
四、 综上所述,原告自身违约在先,且情节严重,其服务和管理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了答辩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诉状中避重就轻,对其自身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只字不提,企图将全部责任转嫁于答辩人,其诉讼行为缺乏基本的诚信基础。答辩人暂缓支付费用,是行使法定抗辩权的正当之举,亦是对于原告不法行为的必要抵制。
答辩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上、陈花
二〇二五年八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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