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声音] 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益平一封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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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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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被强制拆除及维权遭遇不公的情况反映: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村民吴寿康,2020年8月28日开始被断水、断电逼迁,2020年9月2日和2020年12月28日,在未与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签署补偿协议、腾空单、也未实际腾空房屋、更未领取补偿金的情况下,六处合法房屋竟被永嘉县三江街道强制拆除、破坏。这突如其来的强拆,让我和家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生活陷入了巨大的困境。2021年2月始,毅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然而,在这漫长的维权过程中,遭遇了重重阻碍和不公。在强拆违法维权案件中,永嘉县人民法院原行政庭长林玉喜同时担任案号【(2021)浙0324行初97-100号、206号】五个案件的审判长。在明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已经立案下,竟以“拆除房屋系协议内容的履行”、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全然不顾从未签署调换协议的事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行政副庭长马永利在二审时,独自承担案号【(2021)浙03行终594、596、597、598、599号】5个案件的审判长。在《产权调换协议》无效判决尚未下来之时,以“可能参照协议无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审理;在永嘉县三江街道提供的伪造产权人签名的虚假《产权调换协议》被终审判决无效生效后,立马以“协议是否合法不影响被诉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行为的认定”驳回上诉,对次此一系列的判决深感疑惑和不解。本人以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有新的证据(《产权调换协议》无效判决书)足以推翻原裁定等理由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申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叶成国是承担案号【温检行监(2024)166-170号】5个案件的监督检察官,以复诉二审裁定为理由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书。维权中,值得庆幸的是,永嘉县三江街道伪造产权人签名的虚假协议,最终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生效,(2022)浙03行终359和360号】判决书明确“未经双方签字”。为了维权,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近五年的维权之路充满了艰辛和坎坷。一直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期盼早日讨回公道,得到合理的赔偿和安置,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的生活。(纠正错误)还人民一片蓝天。
上述情况事实,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恳请上级检察机关纪委,深入调查处理。
此致:

谨呈:
联系人:吴寿康1768197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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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元意 发表于 昨天 07: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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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吴寿康,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村民  
住址: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申诉人:  
1. 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  
2. 永嘉县人民法院原行政庭长 林玉喜  
3.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行政副庭长 马永利  
4.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叶成国  

申诉请求:  
1. 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申诉人合法房屋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请求对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裁判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纠正错误裁定;  
3. 请求对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进行复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4. 责令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合理赔偿和安置,恢复其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申诉人合法房屋,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  

申诉人系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村民,名下拥有六处合法房屋。2020年8月28日,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以逼迁为目的,违法对申诉人房屋实施断水、断电;2020年9月2日及2020年12月28日,在申诉人未签署任何补偿协议、腾空单,未实际腾空房屋,亦未领取补偿金的情况下,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制拆除了申诉人的六处合法房屋。  

该行为严重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行政,侵害申诉人的财产权,导致申诉人及家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陷入长期困境。  

二、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存在明显违法裁判行为

申诉人于2021年2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维权过程中遭遇司法不公:  

1. 永嘉县人民法院原行政庭长林玉喜违法裁判
   在案号【(2021)浙0324行初97-100号、206号】五个案件中,林玉喜作为审判长,在明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且已另案立案的情况下,罔顾申诉人从未签署协议的事实,以“拆除房屋系协议内容的履行”为由驳回起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2.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行政副庭长马永利违法裁判
   在案号【(2021)浙03行终594、596、597、598、599号】五个案件中,马永利作为审判长,在《产权调换协议》无效判决未作出前,以“可能参照协议无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审理;而在该协议被终审判决(案号【(2022)浙03行终359、360号】)确认无效后,又诡辩称“协议是否合法不影响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行为的认定”,公然违背事实与法律,驳回申诉人上诉。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规定,属于典型的有法不依、枉法裁判。  

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申诉人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案号【温检行监(2024)166-170号】),但检察官叶成国未对二审裁定的明显错误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以“复诉二审裁定”为由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严重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伪造证据行为已由生效判决确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22】浙03行终359、360号)已明确认定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协议》系伪造申诉人签名,属于无效协议。该事实足以证明:  
1. 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存在恶意伪造证据、欺骗法院的违法行为;  
2. 原一、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制裁。  

申诉呼吁:  
申诉人近五年来为维权耗尽心力,但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恳请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 彻查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及伪造证据行为,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 依法纠正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3. 责令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对申诉人进行合理赔偿与安置,恢复其合法权益。  

此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申诉人:吴寿康  
日期:2025年8月14日  

附证据清单复印件:  
1. 房屋产权证明;  
2. 强制拆除现场照片、视频;  
3. 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4.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行终359、360号判决书;  
5.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注:此申诉书已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撰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恳请依法受理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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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10- 发表于 昨天 08: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措辭嚴謹,邏輯清晰,思路明確,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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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正义的农民 发表于 昨天 2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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