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殖规律,现就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为龙港市行政区域范围,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鸟类全年禁止捕猎。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致害防控等经审批、同意的除外。
二、禁用猎捕工具、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诱捕笼、弓弩、弹弓、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钩钓、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0577-110
0577-59918112
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