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容环境曝光台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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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0 08: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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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巩固环境卫生整治成果,推动文明城市创建,营造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推出《市容环境曝光台》栏目,对各种破坏市容环境的不文明现象进行曝光,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

今天,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第四期“曝光台”都有哪些不文明现象:


01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7日

违法地点:西一街龙湖路路口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环卫工人刚将垃圾桶清运干净,该市民没有耐心随意倾倒垃圾,导致街道上白色垃圾随处飘洒,严重影响市容环境。


02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1日

违法地点:西三街17号附近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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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7日

违法地点:江湾路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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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6日

违法地点:东发路38号

违法行为:运输车超出车辆或边开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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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4日

违法地点:站港大道西三街附近

违法行为:运输车超出车辆或边开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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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3日

违法地点:新城世纪大道与东海大道路口

违法行为:运输车超出车辆或边开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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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0日

违法地点:新城大道与228国道路口

违法行为:车辆运输带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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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0日

违法地点:时代大道与新城大道

违法行为:车辆运输带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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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违法时间:2025年2月3号

违法地点:柳南一街90号社区门口NO.59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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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违法时间:2025年2月4日

违法地点:龙翔路2152号NO.50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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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0日

违法地点:大道北街298-304号对面NO.92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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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违法时间:2025年2月10日

违法地点:仪邦大厦旁NO.047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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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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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违则:《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罚则:《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及时清理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树叶等废弃物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罚则:《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滴洒漏、车轮带泥运行

则:《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罚则:《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垃圾处理渠道

1、居民产生的其他垃圾应按照规定投放到就近的灰色垃圾桶内,厨余垃圾投放至绿色垃圾桶内,不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2、酒店餐饮店、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联系温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3157735899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

3、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联系温州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8657723206,装修垃圾收运处置费按重量计算不高于78元/吨;按建筑面积计算为不高于11元/平方米;按袋计算为不高于3.5元/袋;未袋装化堆放的垃圾可适当加收不超过30%的环境污染费。

4、居民产生的大件垃圾(沙发、床垫等)联系润亚城市运营服务(浙江)有限公司13868363526,0577-26905235,大件垃圾收运和处置不收取费用,如需帮忙搬至楼下接收点可经双方协商收取合理的搬运费。

5、企业产生的工业一般固废联系温州正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968700088,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企业需支付不高于275元/吨的清运和处置费。


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洁美丽的市容环境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行动,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建设维护美丽整洁的家园。



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 资料: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林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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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5-2-27 20:3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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