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严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4-25 10: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阅读: 2075 评论: 1

104740on97of6f6qfxqoqn.jpeg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依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龙港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来源/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资料/龙港消防

编辑 一审/刘艳艳

二审/范呈祥

三审/李甫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4-4-25 11:25: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安全第一,不能大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