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龙港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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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30 09: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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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生产经营单位:

为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省正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在此,希望大家做好六件事。


一、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全面整改事故隐患

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立即进行一次隐患自查自纠,深入细致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三、强化安全培训教育

实施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保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员工掌握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员工应对处置突发情况能力。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及时、如实报告我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五、加强电气焊作业管理

按照“谁动火谁负责”原则,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电气焊作业开展一次全方位自查自纠,核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作业监护情况、现场安全管理和风险辨识情况,对照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违规动火“十个严禁”等要求,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完善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和管理制度。


六、全力开展“园中园”“厂中厂”治理

2023年5月15日起,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有将厂房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请立即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建立健全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进行安全检查;5月10日前,开展一次“四懂三会”消防基础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5月20日前,出租单位要配置以幢为单位的各楼层统一联动报警装置,组织所有承租单位人员开展一次联动应急逃生演练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希望各单位切实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9日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规定

 1.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电气焊作业。

 2.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电气焊。

 3.焊工不了解电气焊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电气焊。

 4.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电气焊。

 5.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电气焊。

 6.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7.电气焊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8.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9.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电气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电气焊。

违规动火“十个严禁”

 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按动火方案要求违规动火。

 2.严禁无证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

 3.严禁在作业现场风险未清除前动火。

 4.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动火。

 5.严禁现场无监护人动火。

 6.严禁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安全规定动用明火。

 8.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9.严禁在施工现场无保护措施下动火作业。

 10.严禁在娱乐场所实施有明火的表演。

“厂中厂(一厂多租)”安全整治十条刚性规定

 1.对租赁在园区(厂房)内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等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2.对租赁设置在违法建筑、危房、权属不清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对租赁设置在不符合生产(消防)安全条件规定且无法整治的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混租、混用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租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对擅自改变厂房建筑功能用途(使用性质)、违章搭建、未经消防审验投入使用,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对防火分隔不到位、不规范的,或合用场所以及生产作业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逃生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租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对租赁的相邻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作业场所之间存在重大安全矛盾与冲突、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厂房出租方未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与管理(含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限期未改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来源/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资料/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 一审/钱贤豪

二审/范呈祥
三审/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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