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租赁在园区(厂房)内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等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2.对租赁设置在违法建筑、危房、权属不清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对租赁设置在不符合生产(消防)安全条件规定且无法整治的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混租、混用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租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对擅自改变厂房建筑功能用途(使用性质)、违章搭建、未经消防审验投入使用,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对防火分隔不到位、不规范的,或合用场所以及生产作业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逃生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租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对租赁的相邻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作业场所之间存在重大安全矛盾与冲突、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厂房出租方未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与管理(含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限期未改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