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路上却“飞来横祸” 几十斤建筑废料“从天而降” 内含瓷砖等危险物品 龙港法院依法判刑! 2月15日,龙港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龙港市双排街某楼房内清理装修废料时,为图方便,将瓷砖等建筑废料从二楼窗口(距离地面5米)扔下。 “一开始我扔了几片瓷砖,没出事,就觉得没问题,然后就把其他废料装在编织袋里往下扔,我也很后悔”,黄某某在被讯问时说道。 此地人员来往较为密集,被害人陈某某正好经过此处,被一袋空中掉落的建筑废料砸中。 “当时我正准备去开车接孩子放学,突然就感觉头上被东西砸了,手一摸都是血”,陈某某说道。 陈某某被砸导致头部受伤,伤口共两处,长度分别约为2cm和1.5cm。 
龙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黄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结合案件抛物高度、抛掷物品的物理属性、不特定人员出现的可能性等情节,龙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经常坠物等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和绕行。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请不要随手向窗外抛弃杂物。制止身边高空抛物的行为,引导家人切莫高空抛物、坠物,为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 经常检查门窗边沿螺丝、窗筐等是否出现松动脱落等情况,安装外开窗的加装防坠器。以免风大损坏玻璃等设施设备,防止吹落伤人。 经常检查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使用空调时注意玻璃窗自检防止自爆高坠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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